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7)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法院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对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五)除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提级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提级审理;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其他】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施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京高法发[2008]17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三庭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