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
(2013)执他字第2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2013)鲁执三他字第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依照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
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请你院按照此法律规定规范处理,向当事人释明相关程序救济措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