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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现将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
    2016年6月3日


    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说明
    一、统计范围
    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目前,我市已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就业群体的平均工资水平,从2010年起,本市扩大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从2012年开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调查方法
    全市法人单位职工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数据由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经市统计部门逐级审核、评估、汇总后,上报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个体工商户有关数据来自个体经营户调查基本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数据来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指标解释
    1.职工包括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私营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视同职工。

    2.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支付给不在岗职工的生活费。

    3.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了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就都统计在工资总额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