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于2012年7月来到北京,入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职员,合同起止时间2012年7月4日至2013年7月3日。后来,何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并经常去医院定期检查,也有将诊断证明等告知单位。2012年12月初,公司要求何女士主动离职,被何女士拒绝。之后,公司又找何女士协商离职的事情,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月24日,公司明确表示,已经决定将何女士辞退,并收缴了何女士的考勤卡,禁止何女士进入办公区域。何女士为此委托李诗怀律师帮助其维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帮助分析案情,确定办案思路,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帮助、指导其收集证据,以证明公司是在明知其怀孕的情况下而违法将其辞退;起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时出席仲裁委庭审,积极发表代理意见。
经过向该公司晓以利害,积极做工作,最终,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公司继续为何女士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直到2013年10月31日;2、公司保证协助何女士足额领取到2013年10月31日之前的生育津贴,并保证协助何女士顺利报销2013年10月31日之前的生育险;3、公司一次性支付何女士2万元补偿;4、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有效地维护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何女士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明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而将其辞退的,即为违法解除,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