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终审裁定“彭州乌木案” 吴高亮败诉
2013-06-15 12:55:35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成都6月15日电 (记者 陈曦)今天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高亮、吴高惠诉彭州市通济镇政府“乌木”行政纠纷上诉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这标志着在本案乌木发现地究竟归谁的争议焦点上,吴高亮败诉。
法庭终身判决 :驳回上诉
由于当事人不服成都中院关于彭州乌木案的一审判决,今年5月10日,四川省高院对彭州乌木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关于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省法院认为,吴高惠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吴高惠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吴高惠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
省法院对证据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要求,二审予以确认;吴高亮在二审中提交的麻柳村村民的建房工程施工合同、视频集锦及吴高惠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新证据的要求,二审不予采信。对乌木的发现经过及乌木的发掘地点,省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同时宣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律师:接受法庭判决 但不解
宣判结束后,吴高亮的代理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张敏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5月10日的庭审中,原告方提出了证明乌木发现地为吴高慧的承包地的新证据,非常关键,非常有利,也非常客观,但法庭并未采信。他本人虽然接受法庭的判决,但却有权表示不解。
至于下一步打算,张律师说,彭州乌木案涉及好几个诉讼请求,但乌木发现地是争议的焦点。目前还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吴高亮:哎——
当审判长宣布裁定结果后,记者发现吴高亮坐在原告席上,面无表情,长时间发呆。当他走出法庭时,情绪较为激动,对蜂拥而至的记者大声说道:“我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然后便匆匆走出了法院。
在法院门口,记者还是硬生生地把他拦了下来。他没再说案子本身,而是谈了自从打这个官司以来的1年零4个月间,他的辛酸和痛楚。他说自己太累了,有时真想找个地方大哭一场。他以前是做物流生意的,生意很好,每年能挣20多万元,日子过得很好。自从打官司以来,不但业务荒废了,连挖乌木及打官司,已花掉了30多万元。自己受煎熬不说,一家人都跟着受罪,还要面对各种恶毒的攻击和风言风语,有时觉得自己都快疯了,快撑不住了。
记者问他下一步有何打算,他木然地望着记者良久,一言不发,然后才摇着头,重重地叹了口气:“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