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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没有工作”,仍应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尽管“没有工作”,仍应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某离婚案件(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代理意见

    案情:
    蔡女士与丈夫201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3日生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孩子的事情,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婚后住在男方父母家,但男方全家从未接纳蔡女士为家人,从未给过蔡女士家门钥匙。蔡女士在怀孕期间就曾被轰出家门两次。小孩出生后,蔡女士出院仅仅两天,再次被从家中轰出。蔡女士只得回到娘家独自担负起了抚养小孩的责任。其丈夫还经常散布谣言,说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诋毁蔡女士的名誉。对自己刚刚生产的妻子漠不关心,甚至对自己的儿子也无动于衷、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丝毫的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
    现蔡女士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小孩由蔡女士抚养,被告支付原告至起诉之日已花费的抚养费36000元的1/2,即18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李雨濠18周岁止。
    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百般推脱抚养义务,自称一直在上学(自修),没有工作,自己还靠父母生活;同时,怀疑小孩不是其亲生,申请做亲子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是其亲生。被告仍坚持称最多只同意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否则,要求由他抚养小孩。
    对于被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说法,原告亦没有证据予以反驳,也无从取得被告是否有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的证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对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标准的预期其实比较低,估计也就在200元左右了。
    庭审中,本律师积极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小孩抚养权的问题。
    由于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由长期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予优先考虑”的规定,因此,小孩应该判归原告抚养。
        二、关于被告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因此,被告应该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然而,从被告这一年多来的实际表现来看,不仅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甚至可能涉嫌构成遗弃罪,同时,也已经没有了起码的道德底线,没有了做人的基本良知,应该受到法律的教育、和舆论的谴责。
    被告在庭审中竟然还申请亲子鉴定。尽管申请鉴定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但其提出鉴定申请,也反映出了被告是在百般推脱对小孩的抚养责任。那么,现在鉴定结果出来了,且看被告还有什么理由推脱抚养义务。
    对于原告一年来独自抚养小孩的费用问题,被告对此必须要承担一半。关于该费用支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说明,而且也有原始的票据。被告如果不予认可,则应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如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应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辩称每月抚养费最多只需要300元,这个说法,不是没有起码的生活常识,就是其根本就想拒绝履行基本的抚养义务。且抚养小孩的一方不仅在经济上付出更多,而且在时间、精力上都要付出更多。
    关于被告辩称无力支付抚养费的说法。被告有钱请律师、有钱做亲子鉴定,那么,其更应该有钱来支付其小孩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其一直在上学的问题,被告提交的学生证表明,其早在4年前就已经入学了,因此,现在早已应该毕业了。其也不可能一直上学,应该很快就会有工作。况且,被告也不能提交其失业的相关证据。
    被告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有劳动能力,应该能够正常工作,应该有收入,因而应该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况且,其自己能够正常生活,就应该同时保证其小孩的正常生活。
    关于被告辩称其现在还在靠他自己的父母生活的说法,作为30多岁的男人,你尚且需要靠你父母生活,那么,你的1岁多的孩子,更应该靠父母生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告更应该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的标准,不仅依据被告的收入情况,更要依据小孩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决定。
    综上,请求法院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分担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独自抚养小孩的费用,以后每月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原告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大大超出了她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