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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未经子女同意住进老年公寓,所支出费用仍应依法由子女分担

    老人未经子女同意住进老年公寓,所支出费用仍应依法由子女分担


    【案情简介】
    袁老太今年75岁高龄,老伴儿于前几年去世了。袁老太夫妇一共育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均已成年,除了次子属智力残疾、无劳动能力外,其他三个子女都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袁老太每月仅享受福利养老待遇277.50元,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平时与次女一起生活,长子、长女对袁老太基本上是不管不问。袁老太曾将长子、长女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后经法院调解,长子、长女同意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这样的日子继续了一段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袁老太身体情况每况愈下,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后来多次发生摔倒后站不起来的情况。袁老太的生活已经需要专人照顾,但是次女一家人平时也要忙于自己的工作,不能保证留专人在家照顾其生活。听说养老院对老人的护理工作做的不错,袁老太就也想住进养老院。但是,住进养老院毕竟需要更大的费用支出,这些花费子女们、特别是长子、长女能够同意分担吗?这时候,次女首先表态了,她表示愿意与长子、长女一起分担这些费用。但是长子、长女是否能够同意分担,袁老太心里真的是没有底。而如果等做通了长子、长女的工作后再住进养老院的话,则袁老太在目前没有专人照顾的情况下,随时很可能会摔倒、引发更严重的疾病,从而给子女带来更大的麻烦。经过慎重考虑,袁老太还是决定于2012年7月住进了某老年公寓。截止2012年11月,次女为其先行垫付了床位费、服务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合计11454元。但是,当袁老太要求长子、长女分担该费用时,果然,长子、长女以袁老太未与其协商、未经过他们同意而私自住进老年公寓为由,拒绝分担该费用。袁老太为此向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长子、长女履行赡养义务。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批准了袁老太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李诗怀律师承办此案。
    李律师及时与袁老太进行了沟通,了解其所思所想、以及其与子女间的情感关系情况。李律师认为,作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养老问题,是应该居家养老、还是可以住进老年公寓,关键是对于保障老年人的老年生活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为此,李律师帮助、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袁老太的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老年公寓对袁老太进行的“生活自理能力”测评、护理等级认定、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以及收取服务费的票据等,在此基础上,李律师代为起草了起诉书,并向丰台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庭审中,袁老太的长子、长女仍辩称袁老太未与其协商、未经过他们同意而私自住进老年公寓,因此拒绝分担该费用。
    李律师对于被告的说法坚定地予以了反驳,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赡养自己的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袁老太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其要求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于法有据;袁老太根据其身体状况及其本人的愿望进住老年公寓,亦无不妥,故其要求其子女分担费用理由正当;被告以其母亲进住老年公寓未与其协商为由不同意给付该部分支出的意见不妥。袁老太住进老年公寓未与被告进行协商,说明袁老太对被告是否会同意其意见存在顾虑,因其就赡养问题曾将被告诉至法院,在母子女之间已经产生了矛盾;另外,袁老太对生活环境自主作出选择,并无不妥。
    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2012年11月21日,丰台法院作出判决:在考虑朝阳法院已有调解书确定二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其母亲赡养费300元、加之袁老太每月享有一定的福利养老待遇、以及被告收入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判决二被告与袁老太的次女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分担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向老年公寓支出的床位费、服务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每人各负担3000元;以后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分担。一审宣判后,袁老太的长子、长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袁老太的养老问题,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社会普遍关注的老年人养老问题。老年人到底是只能居家养老、还是可以住进老年公寓,在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当然也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此基础上,老年人是应该居家养老,还是可以住进老年公寓,关键是对于保障老年人的老年生活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李律师积极收集有力的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将情理与法理、法律规定与传统观念紧密结合,准确引用法律规定、同时又于情于理,最终达到胜诉的结果,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