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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一个水龙头两个商标

    特许经营:一个水龙头两个商标?

    【案情】陈先生与某国际环保科技于2011年12月14日签订《代理合同书》,约定:陈先生按照该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在四川某地经销该公司的“派ⅹⅹ”品牌电热水龙头系列产品;该公司负责提供产品市场营销方案、前期市场考察方面的指导、店面选址和装修方案。陈先生向该公司交纳了首批货款32800元。陈先生收到货物后,发现市场上有很多同类产品,且该公司提供的货物价格均较市场上其他产品要高出很多,因此,该产品很难销售出去。于是,陈先生咨询本律师,看能否要求退还货物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审查寻找突破口】
    1、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非因特定事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经认真听取案情介绍,结合审查全部“代理”材料,并查询相关的资料,律师发现:该产品装箱“合格证”上的型号、生产日期、检验员等内容均为空白;且该水龙头实物上,除了有“派ⅹⅹ”注册商标标识外,另有某研究所 “禧ⅹ商标”字样;另外,这些货物并没有取得3C认证。

    一件商品上不可以同时有两个商标标识;且,经查,“禧ⅹ”商标确实属于某研究所;“派ⅹⅹ”商标尽管属于该公司所申请,但其申请该商标的商品范围并不包括水龙头。

    3、该“代理合同”的性质问题。该合同中多处提及:按照该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营销方案;“派ⅹⅹ”品牌形象;授权陈先生在某地独家经销该产品、未经授权不得在其他地区经营该产品;首批货款在以后进行返点;等等。

    【代理意见】
    1、双方纠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直接约定特许经营费用,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等形式约定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根据该《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

    2、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特许人欺诈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处理结果】该公司赔偿了陈先生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