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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