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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林犯承诺造林获缓刑引发争议

    盗林犯承诺造林获缓刑引发争议
    是“人性化判决”还是有伤法律尊严
    《 京华时报 》( 2011年01月09日   第 009 版)
        因盗伐林木100余棵,广东省惠州市的农民陈伟良和曾必强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近日的二审判决“出人意料”: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更“出奇”的是还要义务造林10亩。本应坐牢服刑的盗林犯,何以获得法律的“仁慈”?

        >>盗伐林木

        一审判刑四年

        2010年3月,陈伟良和曾必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民工盗伐墩子林场集体所有的林木,并将其非法出售而被抓获。经林业部门实地测量,砍伐范围5.5亩,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7.0014立方米。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集体林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伟良、曾必强犯盗伐林木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陈伟良和曾必强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盗伐林木的数量未达到巨大的标准,也提出抗诉。

        >>悔罪保证

        获缓刑种树苗

        在案件二审期间,陈伟良、曾必强多次向法官忏悔:认为自己盗伐林木的行为的确给国家生态建设造成了危害,愿意用实际行动为被自己损害的山林补种树苗,弥补自己的罪过。他们还向法官写下保证书,愿意接受损坏林木5倍的惩罚,按照林业部门划定的地域补种树苗。

        惠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起点。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承诺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保证成活,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惠州中院近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中对陈伟良、曾必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经林政部门核算,按照陈伟良、曾必强砍伐林木的5倍计算,需要种植500棵树,按照种植500棵树木所需的面积,惠州市林业局指定了10亩山林作为两人种植树苗的履行区域。

        >>网民质疑

        损法律还是创新

        从盗林入狱,到承诺造林获缓刑,陈伟良和曾必强的“故事”受到网民广泛关注。有的网民“拍砖”质疑,法院判决犹如橡皮筋,变来变去有损法律尊严,有的网民则认为,法院的“人性化判决”符合司法创新精神,应该鼓掌叫好,将这些做法加以推广。

        近日,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一些专家认为,惠州中院将判刑从4年改为缓刑,让陈伟良和曾必强既受到刑罚处罚,又弥补了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达到了刑事办案的最佳效果。这种处理方式来自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法律在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同时,更希望能够“亡羊补牢”,让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专家释法

        注重修复社会关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告诉记者,恢复性司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常常适用于家庭犯罪、青少年犯罪等较轻的刑事犯罪。近年来,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大力提倡的“刑事和解”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这一理念,注重考虑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都获益。

        惠州中院刑一庭庭长陈健说,在二审期间,我们了解到两名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环境,他们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计”。盗伐林木在当地较为常见,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我们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责令其植树造林履行社会义务,是希望在挽回损失的同时,起到教育群众的作用。

        二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及被告人陈伟良、曾必强都对判决表示满意。他们均表示,要努力种树造林兑现自己的承诺。

        >>当事者说

        犯罪系一时冲动

        曾必强说,“当年犯错是一时冲动,在监狱里我的后悔几乎无法用语言形容,今后再也不敢做违法犯罪的事了。我要珍惜眼前的生活,把这十亩山地变成树林,这样自己心里好受些,也算为社会做点贡献。”陈伟良也说,我们已经开始挖树坑,估计1个月后可以挖好,等到3月左右春雨来临,就可以将树苗种下,以后我们也会经常巡查,保证树苗的生长。

        惠城区横沥镇林业站副站长黄文斌告诉记者:“他们盗砍的林木树龄将近十年,让我们感到很痛心。但现在法院判决他们缓刑,并责令补种被盗伐林木数量5倍的树苗,这种方式非常好,一方面可以对他们进行劳动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林业部门多种树、多造林。”

        >>恢复性司法

        还需完善制度

        陈、曾二人盗林案的判决,被一些网民和专家视为一次“大胆的司法创新”,但实践表明,推广恢复性司法理念还需要克服诸多现实障碍。有关专家认为,恢复性司法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制约,便可能滋生出腐败、影响法律威严等现象。

        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法官将加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告人有可能想方设法行贿、干预司法;非罪处理方式包括罚款、物质补偿等,容易让人产生“拿钱买刑”的错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惠州中院表示,将继续跟踪陈、曾两人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如果表现不好、情节严重,法院还可撤销缓刑。

        徐松林坦承,法院不具有足够的力量来进行监督,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