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条例元旦实施 全国实现“同命同价”
2010/12/26 07:40 来源:扬子晚报
本文导读:昨日,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并实现工亡补偿金全国“同命同价”。
新华社电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新《工伤保险条例》明年元旦施行。
新条例一大亮点是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第二个亮点是工亡补偿金实现全国“同命同价”。目前全国一次性工亡补助最低地区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新规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不但大幅提高,而且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新工伤条例下月起实施 上下班被撞伤未必算工伤
昨日,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可以给本组织的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而且对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针对不同的伤残级别提高,工伤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记者邀请了相关专家对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读。
新增六类人群可入工伤保险
关键词 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专家解读
昨天发布的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2003年4月27日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傅强律师说,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扩大了,像我们律师事务所原来就没有给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们事务所也要缴纳工伤保险了。
不同伤残级别补助都有提高
关键词 伤残补助
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专家解读
通过对比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现,修改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二三四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在2003年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修改后,不少市民觉得最合理,最体现社会关怀的就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原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改成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体现了不同地域赔偿标准的统一,实现“同命同价”,可以说体现了对工伤受害者的安抚。
上下班工伤认定还要看责任
关键词 认定范围
条例规定: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专家解读
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
修改后的对工伤的认定范围作了调整,首先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到了工伤的认定范围之内,同时新修改条例更注重责任认定了,其中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即使受伤了也不能算工伤。
外地就医伙食费用由基金出
关键词 伙食补助
条例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专家解读
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修改后的这部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样对报销比例不再限制于70%。
记者 李红艳
修改背景
认定不合理
争议处理难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新规特点
解决工伤争议
可直接上法院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多项新措施: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二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三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四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六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其他修改摘录
醉酒或自残致伤
都不算工伤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还作了如下修改: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有关条目修改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有关条目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电
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待遇
■市民曲先生:妻子今年52岁,退休后找了家酒店继续上班,最近在上班途中被车辆撞伤,我们认为是工伤,向酒店提出工伤认定时却遭到拒绝。
■“包打听”咨询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人员: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须要申请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曲先生的妻子年过50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曲先生的妻子与酒店双方不能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于法无据。建议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赔偿。(河北青年报)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引发热议 人事劳动专家给出答案
浙江在线12月21日讯 本月,国务院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标准等。
12月20日,记者采访了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专家和部分市民,他们对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各自的理解和说法。
“上下班途中”有合理区分
在新草案中,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扩大范围最为引人关注,但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呢?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专家在接受采访时给出了答案。
“关于‘上下班途中’概念上的界定一直没有明确。”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处长姚胜义表示,在实际中,他们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
为了方便理解,姚胜义给记者举了例子,“比如下班时,到朋友家串个门,那么从单位到朋友家算下班途中,从朋友家出来再回家,就不能算下班途中了。”
“上班时顺道送孩子上学,就算上班途中,如果是绕道,那么从家中到学校这段路程就不能算上班途中,从学校到单位就属于上班途中。”
不过也有市民认为,即便是绕道,送孩子上学都应该算上班途中,“因为这是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在这个前提下增加的路程是合理的。”
对此,姚胜义的看法是,工伤认定都是从个案入手,每例工伤都要具体分析,对上下班路线也需要合理性区分。“如果不对路线进行一定的约束,容易使认定过程复杂化。”
增加非机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越来越让人头痛。”姚胜义谈到,以往因非机动车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起争议,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仅市本级,每年都有五六起。”
姚胜义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空白,“现在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的人这么多,此次修改增加相关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
工伤官司数量将会增加
12月19日,柯城区人民医院第五届肾友会在该院多功能厅举行,现场共有近200名肾病患者参与。图为肾病患者在向医生咨询。
草案将一次性因工身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一补偿标准将有望达到34万元。
据了解,按现行规定,衢州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2万元左右。草案规定若“落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起码提高20多万元。“拿商业企业来说,为一位职工每年交100多元,企业就可以避免高额工伤赔付风险。”市社保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衢州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已达30万人。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则预计,新草案“落地”后,工伤官司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过去因为工伤赔偿不高,很多人都选择走民事赔偿,随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提高,工伤官司数量将会增加。”
(据衢州晚报 记者 方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