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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丢高速卡被判按最远端交费

    司机丢高速卡被判按最远端交费
    2010-12-17 03:24:00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司机杨军丢失高速路通行卡,被首发集团按最远距离收取了95元通行费,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集团返还多收的90元(本报曾多次报道)。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首发集团不用退钱。不过,法官指出首发集团服务体制的不周全。

    本报记者刘薇

    改判理由

    司机丢卡应自己买单

    宣判于上午10点开始,首发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尉晓珂出庭,杨军一方则无人到庭。

    法院终审认定,去年11月26日下午,杨军驾车在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进京站驶出时,因不能提供通行卡,被收费人员要求按路网内最远端的温阳外环入口站至上清进京站的里程收取通行费95元。当日,杨军按要求交钱。杨军自称曾拨打首发集团的客服电话,表示自己是从沙河进京站驶入,不应按最远端收费,首发集团应该调查清楚,但对方告知无法处理。

    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八达岭高速公路入口站处有“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的标志,入口站装有车道摄像机,通过录像可以查询驶入车辆的车牌号码等信息,但入口站的录像数据会传输至上级部门保存,入口站处无法调取并查看录像信息。首发集团称该录像只保存15天。

    今年7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集团返还杨军通行费90元。首发集团不服,上诉要求改判。

    市二中院认为,首发集团是北京地区维护管理高速公路的企业法人,享有依法收取通行费的权利。车辆驾驶人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时,负有交纳通行费的义务。在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是由地方省级政府主管机关制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审查批准,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议收费或单方制式合同规定。由于杨军个人的原因,未能提交通行卡,首发集团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规定以及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杨军按最远端交纳通行费95元,该收费标准符合北京市地方政府的规定。杨军起诉主张首发集团收费95元构成欺诈,是不能成立的。最终,市二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军的诉讼请求。

    观点碰撞

    司机能否不负责举证

    一审法院 杨军称其从沙河进京站驶入高速路,须对此举证,但他在丢卡后难以举证。首发集团掌握车道摄像设备,应将证明杨军驶入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首发集团,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时,应担责。

    二审法院 首发集团车道录像资料保存期限较短,在诉讼期间无法提供,在此种情形下,杨军的举证责任不能免除。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判令首发集团返还90元通行费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是否要求存录像资料

    一审法院杨军丢卡,首发集团应提供救助途径。在杨军向首发集团提出调取录像等方式核实驶入站时,首发集团应核实,但首发集团拒绝,应担责。

    二审法院 虽然杨军在诉讼中称其当时就要求首发集团保留录像资料,但是首发集团不予认可,杨军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庭外追访

    法官

    首发服务体制不周全

    二审法院的审判长指出,本案反映出首发集团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其现行收费管理和服务体制、观念上存在不完善、不周全之处,缺乏车辆驾驶人对通行收费的异议处理机制。首发集团应从制度和技术上保障车辆驾驶人的投诉权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首发

    将设法救助丢卡司机

    尉晓珂表示,终审判决有利于维护高速公路的发展。他称,首发集团正积极建立对丢卡司机的救助机制,但要大量投入号牌识别系统,成本太高。

    尉晓珂提出,首发集团在实践中也没有僵化地执行“丢卡按最远端收费”规定,当丢卡司机能用其他证据证明入口,比如两车一起进出的,收费员在能核实的情况下也会按实际里程收费。他最后建议车主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通行卡,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车主

    承担举证责任太苛刻

    此案自诉讼开始,车主杨军一直没有出现,而是委托律师樊秀锋负责。昨天,樊秀锋在电话中称,他到外地出差没有到庭。对终审判决,他和杨军都很不满意。

    樊秀锋表示,杨军在交费95元后,绝对给首发集团客服打过电话,但因当时不是处心积虑地要打官司,没有保存证据。二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他们过于苛刻。他表示会研究一下再作打算。对于首发集团表态正在建立救济机制,樊秀锋质疑其“为什么非要打一榔头才走一步”。他认为首发集团是在被动解决问题,“起码给一个司机说话的机会,对社会也是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