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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平稳,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增加安全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基础设施、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压减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企业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要查验承包、承租方的相应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销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

      (五)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企业还要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规范现场生产作业行为。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事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悬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类地下管线、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加强作业现场监护。

      (七)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企业要建立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员工查找和举报隐患以及监督隐患整改。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依靠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方案,指导整改过程,进行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矿山企业领导带班,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严格考核,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培训或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保证企业安全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他行业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十一)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分步实现达标。201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2013年底前,煤矿企业要达到本市一级标准;非煤矿山企业、运行尾矿库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企业要达到市级标准。其他企业要在“十二五”期间达到区县级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市级标准,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区县级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要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重点行业和规模企业要配备职业健康管理员。

      (十三)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要把安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弘扬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培养和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树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价值,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分步实施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内完成。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十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2011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要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报隐患、危险源、职业危害、易制毒和管控化学品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2013年底前,利用物联网技术完成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市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等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七)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安全标准,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十八)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功能。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巩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广电、体育、园林绿化、旅游、民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京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要加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形象和水平。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执法检查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能力。努力改善基层执法检查办公条件,充实配备检查车辆及其他技术装备。建立基层执法检查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制度,稳定一线执法检查队伍。

      (二十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气、热、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的安全监管。科学合理地确定轨道交通建设周期,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对地铁运营高峰大客流的安全监控,有效改善地铁运营安全条件。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标准;利用人防工程要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优先公益性利用。完善地下管线保护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地下管线规划、施工许可、占掘路、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监督管理,防止建设施工对地下管线的破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二十二)坚持重大隐患政府挂账督办工作机制。落实“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重大隐患由市、区县政府挂账督办,隐患治理资金原则上由主体责任单位自行筹措。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警示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建立本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分级标准,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名单,并向投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金融、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依法采取严格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二十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要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在设计阶段,企业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要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五)加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力度。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一体化监管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制定企业职业健康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职业健康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申报、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平台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依法严肃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二十七)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京安”工程,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推广和应用,2年内建成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实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信息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行业(领域)监管水平,尽快实现部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监管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提升监管技术含量和智能化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煤矿、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完成部分制造业企业、加油站、尾矿库的试点应用;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矿山、运行尾矿库、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以及加油站、油库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推广应用。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八)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以企业自救、互救为基础,以消防部队为主要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管理,推进市级应急救援物资中心库建设。各区县要针对区域特点,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二十九)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建立预警预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集中多发的状况和季节、气候等影响因素,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三十)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所在区县、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以现场处置为重点修订完善。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三十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基础设施、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首都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本市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三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准入的重要因素,对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储存条件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建设工程领域,要把安全生产许可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加强对专业运输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准入管理。严格企业日常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退出市场。

      (三十三)引导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发挥首都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人才集中的优势,鼓励、培育、支持、规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验检测、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复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积极为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辅助政府监管创造条件。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查其准入条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退出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三十四)促进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研究制定本市支持措施。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十五)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体系。多方争取资金,加大安全生产科研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的有关政策,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安全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应用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三十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加大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推进力度,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十七)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八)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地区发展规划和行业(领域)专项规划要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规划要纳入政府规划体系,实施严格考核。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三十九)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制定符合本市需要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调整化工企业布局,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逐步实现化工产业的集中、集聚、集约化发展。针对城市特点,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格局,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实现“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最大限度降低城市危险化学品流通、储存风险。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制定并完善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度,实施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评先评优和干部晋级任用挂钩。区县政府也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考核。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十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十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建设、银行、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十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区县、部门和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