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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
    国家版权局
    2010-1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制定向权利人转付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转付类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收取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向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转付。

      (2)本办法还适用于由协会按与境外相关著作权协会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委托收取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转付。

      第二条 转付类型

      本办法规定的转付类型包括:常规转付(首次转付和最终转付)、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和其他转付。

      第二章 转付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 转付原则

      第四条 转付方式

      (1)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必须使用协会指定的账户。

      (2)根据作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及能掌握的信息详尽程度,实行下列三种转付方式:

      抽样转付。在使用面较广而使用者又无法提供作品使用的详尽信息的情况下,可按抽样调查的信息实行抽样转付;

      第三章 管理费、版权保护基金和准备金

      第五条 管理费

      (1)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费,协会按实收使用费提取10%作为管理费,这一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2)非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费,协会按实收使用费提取15%作为管理费。

      (3)按与境外相关著作权协会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委托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协会从实收使用费中提取8%作为管理费,非会员电影作品从实收使用费中提取12%作为管理费。

      (4)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遵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并每年向会员大会通报,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条 版权保护基金和准备金

      (2)版权保护基金及其使用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因确有实际需要而版权保护基金又数额不足时,理事会可提议从使用费结余或转付款项中提取适当比例注入版权保护基金,但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3)如因无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依据或对作品权利登记有争议,致使其使用费无法转付时,该应转付款项留作准备金。

      第四章 常规转付

      第七条 首次转付

      (1)已按第六章规定登记的电影作品,每年收取的使用费扣除第三章规定的费用后的金额为使用费首次转付总额。

      (2)在日历年度使用费收取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开始实行首次转付。

      第八条 最终转付

      (2)按第三章第六条(3)留取的准备金,在确定法律依据或权利登记争议解决后一个月内,实行最终转付。

      第五章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和其他转付

      第九条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

      (1)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是指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协会订立相互代表协议并按协议收取的使用费。

      (3)境外收取的使用费一律按兑换日牌价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人民币。

      第十条 其他转付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协会理事会的决定,对某些作品实行其他转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

      (1)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电影作品必须由权利人向协会登记,并与协会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作品登记必须载明作品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著作权转让情况(已转让的应注明年限及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出品和首映(首播)日期等详细信息。

      第十二条 协会作品库

      (1)协会作品库包括协会会员授权协会管理的所有电影作品。

      (2)协会作品库还包括权利人自己独立授权的电影作品和境外同类组织与协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所授权的电影作品。

      第十三条 办法的实行和修改

      (1)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公告后实行。

      (2)本办法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