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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 [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
    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
    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申请

    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1、备案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
    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
    7、1000字企业简介;
    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
    9、其他
    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核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 通知

    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备案日期

    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 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

    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如需续展,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变更

    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利等时效性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交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

    1、参加备案的特许企业,将定期进行公布;

    2、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料可向查询者提供。

    第十二条 备案费用 5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200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