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诗怀律师法律咨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1998年7月6日 法明传[1998]19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