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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28号)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2005.01.21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5.01.21
        【正文】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此复。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