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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我们知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有执行依据,其中包括生效的法律文书。这里提出一个问题:一审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依据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也就是说是执行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是执行一审判决,因为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二是执行二审判决,因为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

    笔者认为,回答这个问题不能盲目下结论。应该先分析一下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再来谈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是说在上诉期内,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即不发生效力,且等二审法院的裁判再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维持原判;二是改判;三是发回重审。

    对于改判的案件,当然没有异议,自然是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生效判决,是申请执行的依据。对于发回重审的,也没有异议,等重新审理的结果再论。

    对于维持原判的,笔者认为,生效的判决应该是二审判决。因为,一旦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不能生效;二审作出判决后,尽管是维持一审的判决,但二审毕竟是终审的判决,如果说,生效判决是一审判决的话,那么二审的判决呢?二审也是生效的判决啊,一个案子不可能有两个生效的判决。那么只能是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生效的判决,既然是生效的判决,就是执行的依据。况且,有的情况下,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但与一审也不尽相同,比如对事实的认定上,二审作出与一审不同的认定,但结果仍然是维持一审判决,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