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撤诉的问题
二审撤诉是对上诉的撤回
在二审中的撤诉应该如何理解?近来竟然听到这样一种意见:“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也可以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撤诉。这里的撤诉应该是撤回起诉。因为如果认为撤回的是上诉,那么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就生效了,而既然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协议,就应该按协议履行,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是不能生效的。所以撤回的是起诉而不是上诉。”这种观点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二审撤诉竟然还有撤回上诉和起诉之分?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而所谓撤回起诉,则只是对一审而言的,且只能在一审裁判作出前提出;一审裁判一经作出,就不存在撤诉的问题,对一审裁判的不服,也只能通过上诉的途径来解决。更何况已经进入二审了,怎谈对一审的撤回起诉?
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一审裁判生效
撤回上诉即视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
二审中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撤回上诉时需注意的问题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就是说,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二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从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一审裁判生效)来说,当事人应谨慎采取撤回上诉的方式。因撤回上诉而导致一审裁判生效,而一审裁判与二审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并不一定一致,有时甚至差别很大,这时因一审裁判生效而必然使双方的和解协议效力丧失,失去当时和解的意义。因此,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最好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以保证其法律效力,真正实现和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