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是否合适?
经常看到这样的判决书,在判决主文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二、。。。。。”
法院如此这样在判决书中给予被告履行的期限是否合适?
我们知道,有没有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债权人何时可以主张权利。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如果仅为这样表述:“今借到***人民币**元”,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还款;如果约定:“今借到***人民币**元,于*月*日前还”,则债权人不能在该约定的还款日期以前要求债务人还款,而只能是在该还款日期到来后、债务人仍未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主张权利。
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上所述,怎么约定,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只要不违法,该约定即是有效的。诉讼到法院后,当事人仍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如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原告愿意,可以给被告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此期限前被告应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过了此期限被告仍未履行的,原告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依据之一是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判一经生效,债权人即可以申请执行。而如前所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既然判决已经生效,为何还要给被告7日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却不能主张权利,而只有等到该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岂不是使该生效的裁判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这么判征得了原告的同意吗?有什么法律依据?为什么给定的履行期限是7日,而不是6日、也不是8日、9日?
有鉴于此,法院在判决书中是不是别再给予被告履行期限了,直接判决被告在裁判生效后履行义务。这样,原告作为执行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可以随时申请执行。至于究竟何时申请,那是他自己对权利的行使问题,是他自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