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美容手术失败获赔七万元
【案情】
原告汤ⅹⅹ(以下简称原告)于2005年10月到被告北京ⅹⅹ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做自体脂肪丰胸及面部等部位吸脂美容手术,术后,原告因感手术部位身体不适,于2005年12月先后两次某中医研究院诊断检查,诊断意见为双侧乳房腺体层后异常回声;2006年1月又在另一家医院诊断,诊断意见为双乳腺增生及双乳腺后方多发囊性回声。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间,原告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原告所受伤残程度为十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评析】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关系,但被告未能提供其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手术的病历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整形美容费,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近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