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诉求“性福权”引发性权利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11:32 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曾经谈“性”色变的人们,如今不再对性羞于启齿。2007年7月23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黄晓芹(化名)“性福权”受侵害的主张,判令被告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据《春城晚报》)。此前,黄晓芹的丈夫孔大军(化名),在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做工时,不幸从近4米高的电线杆上跌落。经过抢救,孔大军才捡回了一条命,但落下了终身残疾。经医院诊断:孔大军自腰椎水平线以下各种感觉丧失,完全性双下肢截瘫,性生活功能完全丧失。随后,孔大军和妻子将国通公司及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并要求国通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万元。性权利到底有哪些法律规定?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李诗怀律师,为读者解说性权利相关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李诗怀律师,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先后在地方党委、人大机关法制部门、法院工作多年,对婚姻家庭法有深入研究。
李诗怀律师认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在“性权利”规定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在民法体系中,只有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其他民事权利没有规定过权利法定主义规则。(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而关于性权利,虽然目前尚未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它的权利性质,而且在刑法和行政法中,事实上都已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此,可以认定性权利应包含在生命健康权之内。
妻子“私奔”并讨性福权
刘玉刚是湖南省石门县出名的泥瓦匠,他的妻子田小花非常温柔体贴,夫妻结婚后过得和和美美。但是,几年前的一场车祸改变了这一切。刘玉刚驾驶的汽车由于刹车失灵,车翻入了10多米深的山谷中。在医生的全力抢救下,刘玉刚性命终于保住了,但是由于伤及盆骨、尿道和膀胱,刘玉刚丧失了性能力。随后,刘玉刚的性格发生了变化,变得喜怒无常,经常借故殴打折磨田小花。不堪折磨的田小花自杀时,被人救下,然后和救命恩人住进了深山。2006年11月23日,这对多年的夫妻为“性福权”闹上法庭。女方以男方侵犯了其性权利为由起诉离婚,男方则以女方与人同居、给其戴了“绿帽子”为由,反索“蒙羞费”。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女方的主张(据《民主与法制时报》)。直到最近,男方还在聘请律师,准备通过起诉,再次向田小花追讨“蒙羞费”。
李诗怀律师说,“该案例中提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一个是‘蒙羞费’,另一个即所谓的‘性福权’。”关于“性福权”的问题,目前法律还没有关于性权利的具体规定,上文中已经有详细的解释。关于“蒙羞费”,实际就是《婚姻法》所规定的,一方因存在法律规定的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内的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案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女方对于离婚的责任,并要求她承担责任。
六旬老汉怒讨性福权
2006年底,王新龙老人(化名)一纸诉状,把江苏某医院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近7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原因是两年前,王新龙到该医院治疗前列腺增生,并住院做手术。结果“当天晚上9点多,因大量出血,形成了血块,血块把安在我身上的导流管堵塞住了。”此后,王新龙老人的性功能出现了严重障碍,于是把医院告上了法院(据《现代快报》)。
李诗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性权利应包含在生命健康权之内。王新龙老人因医院的医疗过错而导致性功能出现严重障碍,当然属于健康权受到侵犯,完全可以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性权利,可以认定包含于生命健康权之内。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据民法原则及相关法理,给予遭受间接侵害的受害人以司法保护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充分的人性关怀。李诗怀律师说,“相信经过一定立法进程,立法机关终究会把‘性权利’等在法律中予以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