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案号]海劳仲字[2007]第3489号
[案情]刘渝与邦诺公司于2006年7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2007年5月18日,刘渝以邦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停止工作。邦诺公司未给刘渝转移档案关系。刘渝遂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邦诺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
[主要代理意见] 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该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亦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因此,转移档案应是用人单位无条件的义务,不能因其他任何原因而不予办理。
[案件结果]海淀区劳动仲裁委认为,刘渝于2007年5月18日书面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停止工作,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5月18日解除,邦诺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刘渝转移档案关系。为此,裁决邦诺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律规定为刘渝办理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