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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房屋不能用于办公,有过错的双方共同担责

    租赁房屋不能用于办公,有过错的双方共同担责

    2007年4月20日,黄女士作为甲方与乙方来福康公司签订《公寓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某处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作为办公用途;租期自2007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2日;月租金9000元,首次支付3个月,以后每3个月支付1次,应于付款月起租日5天前支付下一次租金;押金9000元,作为乙方诚信履行本合同各条款之规定,向甲方交的保证金;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可扣留乙方所交付的全部或部分押金,当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仍有权利向乙方追偿;甲方不能提供本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所提供的房屋及各项设备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方使用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在乙方已经结清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前提下,乙方所交付的租金按日结算,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但没有使用的租金及押金,并赔偿乙方相当于1个月房租的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未付,须按日加付其月租金的5%作为滞纳金;逾期15日仍未支付房租视为乙方自动退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同时,补充条款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房主房产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乙方向甲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合同附件记载了甲方交付乙方的房屋附属物品。
     
    租赁合同签订后,黄女士向来福康公司交付了租赁房屋,并提供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该复印件上未载明房屋用途。来福康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向黄女士支付首期3个月租金27000元、押金9000元,黄女士就此向来福康公司出具了收条。同年7月9日,来福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黄女士就租赁事宜进行电话交谈,因该租赁房屋为住宅,无法办理公司的住所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指出:“你要么提供能够把这个迁过来的资质。。。要不我1个月9000元的房租在这里玩不可能”,双方随即产生争执。此后,来福康公司未再向黄女士支付租金。

    2007年8月30日,来福康公司欲自行搬出租赁房屋,因黄女士阻拦未能搬出。现该房屋仍由来福康公司占用。

    来福康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黄女士返还该公司押金九千元;返还扣押该公司的财务;支付违约金九千元;开具三个月房租的发票。同时,黄女士提出反诉,要求来福康公司立即退出租赁房屋,交还钥匙等物品,支付自2007年7月23日起暂计至2007年9月22日的欠租一万八千元;支付按每日三百元计算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其实际退出租赁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支付违约金一万八千元。

    黄女士表示租赁房屋系以其名义购买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房屋用途为住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来福康公司与黄女士之间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当属有效。来福康公司承租该房屋的目的明确,系用于办公。黄女士作为出租方,依约负有为来福康公司提供所需证明、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现黄女士不能提供该项协助,导致来福康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予支持。但应当指出,黄女士作为出租人,在明知该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情况下却作为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对上述租赁合同的解除负有一定责任,而来福康公司在签约之前即应对变更经营场所或异地办公所需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予以了解,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租赁合同的解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双方各自存在上述过错,且来福康公司是在黄女士未能提供所需证明的情况下,才未按期支付租金,其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理由均不充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双方责任导致合同解除,黄女士应将来福康公司所交押金予以退还。另,来福康公司在双方未就解约事宜达成一致,尚欠租金的情况下,擅自撤离租赁房屋,欠妥;而黄女士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仅阻止来福康公司撤离,客观上造成损失的扩大,亦有不当之处。故对黄女士主张的2007年7月23日至同年9月22日期间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双方的过错情况酌情予以确定。2007年9月23日以后,该房屋仍由来福康公司占用,未及时腾退,应参照双方原定租金标准确定占用费。关于发票一节,因黄女士收取租金后,有义务向付款方提供正式凭证。黄女士认为发票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故此,法院判决:黄女士与来福康公司之间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来福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携有关物品自该房屋迁出;来福康公司于迁出当日返还黄女士钥匙等物品;来福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黄女士2007年7月23日至2007年9月22日期间租金一万四千八百五十元;并给付黄女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迁出房屋之日止按每日三百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黄女士向来福康公司返还押金九千元;交付发票。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