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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上诉的途径不确定性影响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及时确定

    提起上诉的途径不确定性影响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及时确定

    【案例】原告王先生的案件一审判决于2008年10月9日送达,同日,该判决也送达给了被告,王先生胜诉。15天后,王先生询问承办法官被告是否提起了上诉,以便确定该判决是否生效,从而可以及时申请执行。承办法官答复:被告未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不知道被告是否直接向上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因此,还无法确定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并让原告王先生等一段时间再说。于是,王先生就等着。王先生是每隔一段时间就问一次承办法官,而每次法官的答复内容都差不多。这样一直持续到2008年11月21日,距离一审判决送达双方已经过去了43天,承办法官才给出具一审判决生效的证明,王先生始得以办理申请执行手续。

    【问题的提出】当然,提出这一问题,丝毫没有对承办法官的任何意见。承办法官的做法完全可以理解,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有意见的是,对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提起上诉途径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了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及时确定。

    【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述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拿一审判决来说,如果过了15日的上诉期而当事人没有上诉,该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法律对于此方面的规定很明确,无任何异议,法律人都知道。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上诉提起途径的规定就很不确定,模论两可。既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即意为“必须”,既然必须向原审法院提出,为何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可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法律规定怎能自己否定自己?既能向原审法院提出、又能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一、二审法院之间如何衔接、沟通?我们知道,法院内部的案件和材料的移送好象很少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时限的(包括审限,这是闲话),那么,二审法院没有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怎么办?这个问题是否应该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