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诗怀律师法律咨询网

    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经营中须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经营中须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
    ——2009年3月14日在顾问单位的法律讲座提纲

    各位上午好!

    今天我们一起来理理公司业务经营中须要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也是将本律师办理几个相关案件的体会向各位作一交流。

    我们将要注意有关法律问题,要增强法律意识,目的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为了尽量避免发生纠纷、不打官司;另一方面,即便发生了纠纷而又无法协商解决不得已打官司,也基本能够保证打得赢。即目的在于两个方面:怎样预防纠纷;如果打赢官司。

    那么,怎样避免发生纠纷呢?一是签订合同的问题,要尽量完善合同内容,避免留下产生纠纷的隐患;二是履行合同的问题,即我们按照合同履行,同时也要求对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再者,怎样才能打赢官司?我们常说,司法机关坚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在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有事实依据。这里所说的事实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事实是有区别的,这个事实是指法律事实,即被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所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证据又如何取得?这就要求在履行合同中注意收集证据,也属于履行合同中的问题。

    综上,怎样预防纠纷、如果打赢官司的问题,最终体现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是与合同有关的。正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都重要。

    一、签订合同的问题(包括合同的形式问题、合同的内容问题)

    1、签订合同的形式。尽管《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口头形式被允许作为某些合同的签订形式,但本律师建议,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为好。口头协议,往往被人们称为“君子协议”,即该协议是建立在双方都是君子、双方都有高度诚信的基础上,而事实上,常常会有我们感觉最信任的朋友也有不讲诚信的情况发生,更何况要求不熟悉的人讲求诚信了;而且,《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施工中,经常会遇到租赁施工机械设备的事情,对于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同时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尽管书面形式包括以上种种,但本律师建议最好采取纸面形式。其他形式,如电子邮件,进行证据固定相当麻烦。

    2、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争议解决方法和途径)

    (1)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约定明确、具体。当然,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我们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对方的义务就是我们的权利。

    工程合同的签订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总的来说,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招标人不得要求我们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比如工程价款,招标文件中明确为1000万,我们中标后,招标人不能要求我们签订合同价款为900万;另外,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我们提交,我们完全可以拒绝。

    建设工程合同应明确约定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工程交付使用、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等条款,以及相关工作的履行程序、时间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有关通知、送达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等。

    关于是否可以分包的问题,如果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可以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与甲方的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可以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或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得到了甲方的书面认可同意,也可以分包。分包时,应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资质。

    采购合同的签订,关键是产品质量的问题。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或者对质量作出说明;或者凭样品买卖,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其次,产品验收问题也很重要。一是明确检验标准,也就是合同所约定的产品所应该达到的质量标准;二是明确验收时间要求。

    再次,要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和地点。(交付后,如无其他约定,所有权随之转移,风险责任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2)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签约定金、履约定金、解约定金)。

    权利义务明确之后,如果一方未履行义务怎么办?这就需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或仅约定一方违约后赔偿守约方损失,只能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而该损失需要有证据证明,这个举证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建议一般约定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金约定比例、数额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只是规定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可以适当予以减少或增加。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的性质;定金的分类; 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20%。

    赔偿损失、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3)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和仲裁制度简要介绍;诉讼管辖法院的约定;从有利于我方的角度,约定采取解决争议的途径方法,或约定管辖法院。

    二、履行合同的问题

    1、严格按合同履行。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按合同履行。我们如此,也应要求对方如此。如按照惯例的实际做法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定要有书面的证据材料证明实际操作有所变更,即补充协议,如材料进场时的检验、验收问题。

    2、把握工作进程,按时间要求做相应的工作。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进度实施动态管理,各阶段、各个时间应该做些什么工作,心中有数,并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如材料进场时及时通知对方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等等。

    在履行采购合同中,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的问题,合同约定了检验期间的,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及时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检验。

    3、完备通知、送达的手续。该咱们做的工作做了,但要有证据证明咱们做了;对方违约了,也要有相应证据来证明对方违约。这就是一个收集证据的问题;而收集证据,主要也就是完备手续的问题。如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等,要求对方签收、盖章,等等。
     
    履行手续,还要强调的是,要履行有效的手续。只有这样,所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工程合同的履行中,通知、送达联系人,一定要是合同中指定的专人;通知、送达的联系方式,也一定要按照合同中所写明的对方指定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等。

    4、注意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限;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如何防止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