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多争取赔偿4万元
2008年4月8日11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东口西300米西向东,郭××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某公交公司的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将其撞伤,交通队认定公交司机负全部责任。郭××受伤后到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2天。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在住院期间,该公交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出院后,郭××觉得不甘心,到本律师处咨询,希望另外能够得到其他的赔偿。
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出具了法律意见。鉴于其目前的情况,公交公司已经支付了住院的相关费用,要想另外获取赔偿,除了为数不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之外,如能评定为残疾,那么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将是比较大的一个数额;而且根据其所叙述的情况,凭着本律师长期的办理人身损害案件的经验,其构成残疾的可能性应该很大。因此,建议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为其进行鉴定而向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委托书。
郭××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去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伤残等级鉴定,不出本律师所料,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接着,郭××委托本律师据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郭××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另判决赔偿郭××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