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加盟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胜诉
2008年5月11日,马女士与大恒公司签订一份经销合同书。双方约定,马女士向大恒公司提出申请自愿加入某品牌服饰经销体系,认同大恒公司的营销模式及产品定位。根据马女士的申请,大恒公司授权马女士在某市特约经销该服饰。马女士向大恒公司取得上述区域特约经销权,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人员招聘、业务管理、产品销售等商务活动。马女士于签订该合同之日起须一次性向大恒公司缴纳市场保证金18000元。市场保证金在合同期内马女士无任何违约情况下,按每累计进货金额达到5万元返还市场保证金2000元的比例向马女士返还,直到返完全部市场保证金为止。在合同有效期内,马女士首次向大恒公司进货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大恒公司负责在合同期内长期地马女士供货。考虑到运输和定单确认时间,马女士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购货计划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大恒公司,以便双方确认。大恒公司应在收到马女士货款的7个工作日内或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负责将货物发出。马女士每次补货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年进货金额不得低于8万元。马女士首批货物的配备方案由大恒公司营运中心的配货师负责配备,后期购货由马女士根据店铺所需自行决定。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应按合同款总额的25%作为罚金付给对方,并且对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马女士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800元年度管理费,负责视为放弃,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合同终止后解除后,市场保证金在合同期内马女士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按每累计进货金额达到5万元返还市场保证金2000元的比例向马女士返还,直到返完为止。
合同签订后,马女士向大恒公司交纳了市场保证金18000元。此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大恒公司存在不按时发货、不足额发货的情况,导致马女士无法正常在当地经营该服饰。于是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大恒公司的合同,由大恒公司退还市场保证金、结余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双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帮助、指导马女士收集了较为充分的证据。随即起草了起诉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恒公司有两笔货物未向马女士交付,已构成违约。故依法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大恒公司返还马女士市场保证金及结余货款,并向马女士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