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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3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现就统一2010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37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111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26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422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1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上限均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07.4元、失业保险费48.44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84.4元、失业保险费29.06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23元、失业保险费19.38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197.82元,其中基本统筹183.69元、大额互助14.13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8.26元,其中基本统筹14.13元、大额互助14.13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