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的情形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虽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1、非法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诉讼解决。
2、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可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无效婚姻的情形(申请宣告时)
1、重婚的;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问题: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无效婚姻的后果
1、依法被宣告无效时,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一方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撤销婚姻的请求时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撤销婚姻的受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婚姻撤销的后果
1、依法被撤销时,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